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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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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宣传手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29 03:21:33 点击:36
1.北京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并结合北京的实际,北京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体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二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三是放宽、简化经营场所登记。四是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宽进”后的“严管”,使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五是实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北京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分“两步走”:
  第一步:于2014年3月1日启动在全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信得息公示平台,公示相关信用信息,推动各项配套监管制度的出台;将《北京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启动全区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第二步:在2014年7月以后,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逐步推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改革措施。
  2.北京何时开始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全区范围同时开展吗?
  答:北京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4年1月24日开始在东兴国家重点开放开发试验区开展了改革试点, 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启动。
  3.为什么要开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答:开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本力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微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促使更多的市场主体不断涌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
  4.北京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什么意义?
  答: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加快转变监管方式,理顺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能;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北京实施“双核”驱动战略、实现“两个建成”目标,促进北京经济特别是非公经济发展。
  5.北京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改革,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
  6.北京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答: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
  7.改革后公司如何缴纳注册资本?
  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即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仅对申请人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该项改革,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首期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非货币出资比例等限制性规定,有利于降低创立公司的资金成本,提高公司资本运作效率,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激发创业热情。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后,有利于引导公司按照自身需要和实际能力出资。
  8.今后是否可以“零首付”注册公司?
  答:允许“零首付”设立公司。
  9.改革后工商登记机关是如何登记注册资本的?
  答:新的工商登记制度规定,工商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均自行约定,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且由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10.无需验资证明,谁为公司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呢?
  答:不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工商登记部门也不须查验验资文件。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11.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不是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
  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是说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而是登记机关不再收取验资证明而已,这就从过去的政府监督转变为股东监督,认缴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改革后工商登记制度对于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仍应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果有股东未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约定按时缴付注册资本,已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以及公司本身均可向未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未出资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2.不登记实收资本,社会公众如何了解公司的实收资本到位情况?
  答:公司可选择向工商登记机关申报实收资本到位备案,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查询。但实收资本到位情况不作为工商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
  13.改革后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
  答:改革前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万元,改革后由于注册资本为认缴制,设置最低注册资本无任何意义,因此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市场主体资格设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设立条件的,设立时认缴注册资本还应遵守该规定,例如:银行、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资格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行业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开办典当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质认定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资质审查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建筑行业资质等。
  14.改革后,是不是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都能适用认缴制?
  答:改革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实缴资本另有规定的公司,比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直销、基金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外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适用认缴登记制度。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排斥实缴。
  15.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开展经营?
答:市场主体从事经营范围里的一般经营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而从事经营范围里的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级人民政府规章所规定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
  16.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上都记载哪几项内容?
  答: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都只记载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经营范围、成立日期及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名义经营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也必须是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
  17.如何知道哪些经营项目是一般经营项目,哪些是需要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答:工商登记机关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并注明哪些项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在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供社会公众查询。
  18.什么是“先照后证”?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是否仍然按照原来的做法,先办理许可审批再申领营业执照?
  答:金融、电信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市场主体,以及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除此之外,从事其他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均先申领营业执照后,再按许可经营项目向其许可部门申办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即“先照后证”。此项改革在2014年7月1日后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在此之前的第一阶段暂不实施。
  19.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还需要年检和验照吗?
  答:改革后,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企业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交年度报告的情况,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20.改革后,注册内资公司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改革后,办理内资公司的设立主要提交如下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1.改革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改革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改革相关措施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2.改革后,注册合伙企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改革后,注册合伙企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改革相关措施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3.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 “实缴”、“认缴”是什么意思?
  答:“实缴“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实缴到位并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由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后在营业执照中记载公示;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均有强制性规定,非货币出资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认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股东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24.从“实缴”到“认缴”的改革,有什么变化?
  答:改革前,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的设计导致设立公司成本高、效率低,出资形式范围小、渠道少,非货币出资手续繁杂、费用高,资本运作的效率低、不灵活。注册资本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诱发“两虚一逃”的大量发生。最为严重的是“注册资本信用”的泡沫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的建立。改革后,工商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公司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其出资情况,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可通过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和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5. 实行认缴制改革将给创业者和市场主体带来哪些好处?
  答:(1)有利于降低创立公司的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展出资形式和出资渠道,简化非货币出资手续,使资本运作方式更为灵活高效,资源配置更为优化,激发创业热情。(2)有利于引导公司按照自身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出资,规范注册资本管理,减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的发生。(3)有利于打破“注册资本信用”的泡沫,建立真实可靠的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有利于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通过更科学、合理的渠道了解企业信用,逐步消除注册资本信用泡沫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影响,让公众的关注点回归到代表企业真正实力的净资产等资信情况上来,进而从源头上遏制“两虚一逃”现象产生的驱动因素,更好的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4)有利于降低个人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尤其有利于增强创业者的生存能力,既为经济较困难的市民提供了养家糊口的渠道,也为创业投资行为提供了便利,有利于社会总体民生福利水平的提高。
  26. 改革企业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有什么好处?
  答:有利于减少对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增加对市场的服务。网上自助年报,便于企业申报,提高企业提交年度报告的自主性和自觉性。企业不再需要每年一次到工商部门递交纸制年检材料,只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报需要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即可,比较“省事”。除特殊监管的重点企业,一般企业不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减轻了企业审计支出,比较“省钱”。
  27.年度报告以什么形式申请?
  答:年报由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所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申报,自助完成年报备案工作,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28.企业年度报告主要报送哪些信息?
  答: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状况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内容包括:1.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登记资产状况信息;分支机构资产状况纳入隶属企业资产状况;3.对外投资信息;4.企业开业、存续、停业、清算等经验状态信息;5.网站或者网点的名称、网址等从事网络经验的信息;6.企业从业人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7.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9.年报的资料是否对公众公示?
  答:企业的年报信息,工商登记机关将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查询。
  30.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年报如何审查?
  答:由企业对所报送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审查。工商部门通过抽查方式,对企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31.对于未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如何处罚?
  答:对未依法参加企业年度申报的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机关将其从工商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32. 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达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效果,是否给违法经营户建立“黑名单”制度?
  答: 国家工商总局将出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永久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将载入永久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33. 什么是“经营异常名录”?
  答:经营异常名录是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一种制度。具体是对企业在三种情况下: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二是经工商部门责令后,仍未按期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三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目的是形成对企业有效的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但该企业连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信息,将被纳入不良信用监管体系。
  34. 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多久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35. 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有什么作用?
  答: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示,对严重违法的企业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使之“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从而提高市场主体的失信成本。
  36. 工商登记改革遵循“宽进严管”的原则,“严”字体现在哪些地方?
  答: “严”字主要体现信用管理上,具体来说就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其中包含5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在全国工商登记注册系统,只要在一个地方违法了,在其他地方登记注册的时候也会受到相应限制;第二,在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不仅是登记注册,有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和违反商标、广告、直销等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在其他地方也会受到限制或不同程度的重点监管;第三,在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协同管理上,只要被一个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异常名录,其他部门也会相应采取限制性措施,加强监管;第四,是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一个企业如果在一个地方违法,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都会给予关注,其经营活动的开展也会受到相应制约;第五,是与之打交道的市场主体和广大消费者,一个失信企业必将在市场中失去立足之地,最终将被经济市场淘汰。要实现以上这些,关键是要让“一处违法”的企业信息处处都知道,这就需要建设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社会共享,否则“严管”将难以实现。
  37.怎样了解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答: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工商登记机关将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社会公众及许可审批部门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查询。
  38.被载入永久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还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吗?
  答:需要,市场主体被载入永久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经营常态记载于工商登记簿,市场主体还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39.增加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后,是否还保留吊销制度?
  答: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后,将继续保留吊销制度。改革前市场主体被吊销的原因有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无故不开业或长期停业;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和其他情况。改革后市场主体如有虚假注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40.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有何意义?
  答: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从工商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规定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的恢复制度,这样做更符合实际需要。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在法律效力上并未改变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其实质是转变监管思路,用影响市场主体信用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成本更低、灵活度更高、对市场主体的干预更小。
  4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后,会不会因此出现大量皮包公司,给市场交易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呢?
  答:所谓皮包公司,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特定的历史时期出现的,现在的时代背景、法治环境与当时已不可同日而语。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公众对于企业信用能力的评判,早已不再单纯依靠注册资本这一指标,而且随着信用公示平台的开通完善,将为公众提供更多的信息渠道,所谓的皮包公司也就没有了生存空间,自然会被市场所淘汰。另外从法律层面看,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论注册资本是认缴还是实缴,公司和公司股东承担债务的责任并未改变。公司注册门槛降低并不意味着承担责任打折。若认缴数额大,股东由此承担的责任也相应增大。因此,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可以超出自身能力范围,随意申报注册资本。在此必须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力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理性确定要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
  42.先照后证可以理解为“先照后证使办照变得容易了,拿到执照就可以经营”吗?
  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经营项目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所谓一般经营项目,就是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就可以自主从事的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则是经许可审批方可从事的经营项目。营业执照像一个人的出生证,各种许可证则像一个人的从业资格证,以前是要先拿资格证再拿出生证,现在顺序反过来,先拿出生证,再拿资格证,这样才符合逻辑规律。因此,营业执照(出生证)虽然拿了,并不一定就能开业经营,如果从事的是许可经营项目,就必须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经营。否则,相关许可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公示哪些企业信息?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公示下列企业信用信息:1.登记备案信息;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股权出质登记信息;3.动产抵押登记信息;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5.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44.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公示哪些企业信用信息?
  答: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公示下列企业信用信息:1.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4.环境保护、公告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5.依法应当记入信用信息档案或者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45.如果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的该怎么办理?
  答: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前后内容同时公示。其中,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应当在年度报告期间内修改。因企业公示信息错误、遗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46.过去企业年检需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改革后,这些信息是否需要公示?
  答: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鉴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基本信息等内容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为反映企业资产的基本状况,并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改革后,只需要将资产负债、损益中的“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作为应当公示的内容。
  47.个人的信息是否也属于公示的范围?
  答: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公示的企业信息内容中并未包括个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48.对企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9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资质资格、许可证审批及变动信息;3.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4.收到行政处罚的信息;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履行。
  49.企业存在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1.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2.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4.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50.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什么约束?
  答: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该企业法定代人(负责人)证明其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除此以外,相关部门在资质资格认定、许可审批、监督管理中可以采取相应的信用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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